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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梳理和完善促进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法规体系,构建、创新适应新形势要求及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是有效促进交通运输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保障。记者日前从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了解到,面对国际、国内和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新的职责要求,认真研究谋划和积极推进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是今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衔接
  据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介绍,今年已经将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邮政行业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等内容纳入交通运输立法体系中,统筹考虑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城市客运的立法问题。在今年部立法计划的制定中,从构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要求出发,已经将其中一些急需的、重要的立法项目纳入工作安排中,比如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制定《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
  同时,部政策法规司还将组织开展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具体措施包括:根据交通运输部立法工作职能,建立既符合《立法法》规定,又与当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城市客运方面的立法工作机制,明确立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开展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研究,理清哪些领域需要开展综合运输立法工作,应从哪些具体项目入手。下一步,将根据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研究的成果,适时修改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及指导意见,制定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及指导意见,为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科学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
  此外,部政策法规司还将着手多式联运立法研究,促进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据了解,在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有50%左右要求做到一次托运、一次付费、一票到底的门到门运输。但目前国际上还缺乏生效的统一规定,国内相关立法也还不完善,制定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多式联运法规,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促进经贸和运输的发展,是交通运输部面临的新的重要任务。
  在交通运输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上积极跟进制度建设
  据何建中介绍,近期及今后三年内,交通运输将围绕着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以下几方面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一是在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其畅通、安全运行方面,制定《公路保护条例》、《航道法》等。
  近些年来,公路建设事业迅猛发展,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已达到368万公里,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随着公路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保护出现了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公路保护行为的行政法规显得非常的必要和紧迫。交通运输部在国务院的组织和安排下,起草、上报了《公路保护条例》,在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用路及涉路施工行为、防治超载等损害公路现象、强化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地审核、修改,有望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航道法》的起草制定工作是交通运输部近几年的重点立法任务之一。航道是水运的基础,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由于我国长期对航道投入不足,导致航道等级低,网络化程度低,通畅性差。随着经济的发展,港口、航道、船舶等各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航道保护不力恶化了通航条件,航道立法明显滞后与航道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航道法》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意见。
  二是在维护公众出行权益、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安全上,着重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修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功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据了解,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公共电(汽)车30多万辆,公共电(汽)车线路总长度达14万多公里,200多个城市开设了公交专用道,里程达3000多公里。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但是,城市公共交通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急需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予以解决。2008年3月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后,交通运输部对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工作小组。在原建设部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目前正在积极审核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争取年内上报国务院。
  现行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1997年为适应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仅对条例的罚则部分进行了修改。现行条例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陈旧,主要内容已不能满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新型水路运输管理制度的要求,急需进行修订。交通运输部在对水路运输业的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上报工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交通运输部的上报稿进行审核修改。
  同时,还将积极推进《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潜水条例》等重点立法项目的进程,启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理顺和转变交通运输政府管理职能
  以大部门体制为切入点,以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机构改革为载体,以行政法制为基础,是此次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特点。据何建中介绍,目前地方机构改革已进入了实施阶段。截至5月31日,除四川省受地震影响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全部经中央批准,目前正在积极实施中。
  实行大部门制,是这次改革与以往几次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区别。从各地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看,直辖市中,北京和重庆成立了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成立了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成立了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其余省、自治区均设置了交通运输厅。基本体现了一级地方政府只设一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大部制体制改革原则。
  实行大部门制改革不是简单的合并,其核心是加快转变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正确履行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通过强化统一规划、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监督指导、综合协调等职能,加强宏观管理;通过完善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和市场诚信体系,严格市场监管;通过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公共服务体系、重视信访、政务咨询等,提升公共服务。
  二是调整和优化行业管理的职能结构。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交通运输政府部门为目标,着力体现“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调整和优化行业管理职能。
  三是正确界定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关系。推进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适度分离。凡涉及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发展规划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职能,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凡涉及直接从事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职能,原则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专业管理机构行使。
  四是改进执法手段,创新管理方式。通过探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解决执法机构设置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的实际情况出发,整合执法资源,创新执法模式,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做出有益探索。通过不断深化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创新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促进交通运输改革开放和政府职能转变。(徐厚广)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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